青岛市物价局文件

 

 

青价综200592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完善行政复议政务公开制度的决定

 

各处(室)、所、中心:

为了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群众观念,强化群众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依法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在原有基础上,完善我局行政复议政务公开制度。

一、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

(一)行政复议机关

青岛市物价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通信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网址:wjj.qingdao.gov.cn,电子邮箱:m_wjj@qingdao.gov.cn ,邮政编码:266071

(二)行政复议机构

青岛市物价局综合调控处具体办理我局的行政复议事项。联系电话:85911400  85911410(传真)

二、复议职责

我局综合调控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组织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

(五)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六)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事项的备案工作;

(七)负责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复议范围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区、市(县级市,下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收费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

(二)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收费许可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

(三)认为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侵犯其合法经营权的;

(四)认为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收费许可证》等证书,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六)申请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保护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申请期限

申请人认为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并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申请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六、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我局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我局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七、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到我局综合调控处办理申请手续。我局综合调控处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由递交人签字确认;

(二)我局综合调控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除依法决定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外,行政复议申请自我局综合调控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我局综合调控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我局综合调控处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等材料,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五)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我局综合调控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六)我局综合调控处一般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拟订行政复议事项的处理意见,按规定报我局局长审查;我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我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七)我局综合调控处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方式送达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八、查阅规定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摘录或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我局综合调控处应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九、法律责任

对违反《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便民措施

(一)在我局行政审批和办理其他政务的窗口部门悬挂或摆放行政复议提示语、受理渠道及电话。

(二)在我局信访工作机构备有行政复议宣传材料,依法告知应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在青岛市价格信息网中开通网上受理行政复议渠道,并建立相应制度。

(四)我局综合调控处备有行政复议格式样本、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义务告知材料、证据清单、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行政复议申请应提交材料告知书等材料,以便索取。

十一、复议监督

青岛市物价局接受行政复议工作的来电、来信,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监督。监督电话为:85911399,通信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1号,邮政编码为:266071

 

 

二○○五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复议  政务公开  决定

青岛市物价局                     20056